网络平台建设合同争议专属管辖权

原创高康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法典》第788条:网络平台建设合同是承包人进行网络平台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网络平台建设合同包括网站开发、平台搭建、服务器配置等。

注意,此处不包括“维护合同”。
在明确案涉合同为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的情况下,下面我们考虑的就是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网络平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要么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要么就是仲裁,不能约定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各地存在不同的理解。
接着往下看。

在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案由下,又包括九类四级案由,分别为:(1)网络平台开发合同纠纷 (2)网络平台搭建合同纠纷()网络平台服务器配置合同纠纷(4)网络平台运营维护合同纠纷(5)网络平台版权纠纷(6)网络平台服务协议纠纷(7)网站推广合同纠纷(8)云计算服务等合同纠纷(9)虚拟现实技术等合同纠纷。

从案由规定看,显然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与开发合同纠纷、搭建合同纠纷等其他争议之间是并列关系,但是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仅明确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据此,是否其他与网络平台有关的合同纠纷均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还是作第116款下与网络平台有关的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理解?

问题重点在于“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如何理解?
但因配套规定的滞后及理解上的差异,在司法实务中,对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的管辖事宜各路观点纷呈。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等争议并通过官方媒体及时发文进行了指导,但截至今日,由于网络平台建设纠纷的地域性特点,司法实务中关于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争议仍旧存在。

现仅就最高院和江苏高院观点进行分析。

一、最高院将维护合同列为专属管辖,开发与搭建合同虽未明示但未明确排除。

1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高民智”为笔名,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5年8月7日星期四第五版),对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做了具体说明:“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1)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4)网络平台运营维护合同纠纷(5)网络平台版权纠纷(6)网络平台服务协议纠纷(7)网站推广合同纠纷(8)云计算服务等合同纠纷(9)虚拟现实技术等合同纠纷。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除“施工合同”外,把“维护合同纠纷、版权纠纷、服务协议纠纷、推广合同纠纷、云计算服务合同纠纷、虚拟现实技术研发合同纠纷”均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其中,维护合同并非“网络平台建设合同”,而“版权纠纷”依据《网络安全法》第条属于网络平台,“云计算服务等合同纠纷、虚拟现实技术等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网络平台技术领域。

最高法意见对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虽未明确规定排除,但《网络安全法》第8条作了明确排除。

二、江苏高院将维护合同、开发与搭建合同明确列为专属管辖,但排除“家庭住宅网络平台装饰装修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18]号)第一条“网络平台建设合同案件的管辖”第1项规定:“‘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网络平台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网络平台版权纠纷、网络平台服务协议纠纷、网站推广合同纠纷、云计算服务等合同纠纷、虚拟现实技术等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8]6号)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网络平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据此,一般观点认为,“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和家庭住宅网络平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三、通过对比,我们发现最高院和江苏高院观点大同小异。

首先,对于“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版权纠纷、服务协议纠纷、推广合同纠纷、云计算服务合同纠纷、虚拟现实技术研发合同纠纷”最高院和江苏高院一致明确适用专属管辖。

同时,江苏高院把“家庭住宅网络平台装饰装修合同”明确予以排除在外。

其次,对于“云计算服务等合同纠纷、虚拟现实技术等合同纠纷”最高院认为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江苏高院虽未明确列举,但亦未排除在外。

但双方均未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管辖问题。

再次,对于“网络平台开发合同纠纷、搭建合同纠纷”江苏高院把列入专属管辖,而最高院也未明确排除。

最后,江苏高院明确把“未开工的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已达成结算协议的网络平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就便于案件事实查明。

结语显然,在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上各种裁判观点的存在,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管辖事宜上裁判观点的不统一根源与相关规定的不科学与不兼容,客观上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造成了很多代理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时无所适从的局面。

就比如:《案由规定》第(1)和()类的网络平台开发合同纠纷、网络平台搭建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实践中对此问题尚无统一定论尚有争议。

观点一认为,其本质上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为完成一定的开发、搭建活动,而订立的委托合同,且开发、搭建合同是可以独立于网络平台项目而单独存在的,故对此两类纠纷应适用合同一般管辖的规定;
管辖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举重轻重,对于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从最高院到地方院理解与裁判观点不一,我们应该在起诉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前,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有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受诉法院关于网络平台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倾向性裁判观点,以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时间损失等。